填报时间:2018年2月
序号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案件名称 |
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|
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
法定代表人姓名 |
主要违法事实 |
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|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
备注 |
1 |
蓬食药监食罚〔2017〕37号 |
冉茂鑫(蓬溪县天福镇冉氏冻货行)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|
冉茂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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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“冻鸡爪” |
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“冻鸡爪”10件;2、处罚款5000.00元(伍仟元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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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履行,2018年1月25日 |
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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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蓬食药监食立案〔2018〕 1号 |
邓和香(蓬溪县三凤镇和香白酒门市部)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|
邓和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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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白酒 |
违反了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八条(七)项,依据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警告;2、处罚款:3750.00元(叁仟柒佰伍拾元整)。 |
主动履行,2018年1月25日 |
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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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蓬食药监食立案〔2018〕 2号 |
肖开松(蓬溪县三凤镇开松白酒门市部)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|
肖开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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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白酒 |
违反了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八条(七)项,依据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警告;2、处罚款:2750.00元(贰仟柒佰伍拾元整)。 |
主动履行,2018年1月25日 |
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|
填报人员签字:陈彦名 稽查大队负责人签字:龚拥军 稽查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:袁君
法制股审查意见及签字:唐洪霞 法制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:沈刚